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锋 | 注册资本:47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1
(2026)黑0604民初17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1
(2026)黑0621民初1333号
曹**
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郑**
肇州县人民法院
3
2026-04-08
(2026)黑0621民初863号
马**
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人民法院
4
2026-03-04
(2026)黑0621民初203号
刘*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
肇州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7
(2025)川0503民初30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陶**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张**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1
(2024)黑0621民初17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人民法院
7
2025-07-29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北京燕阳新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德祐通聚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8
2025-07-16
(2025)黑0621民初124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郝**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人民法院
9
2025-04-11
(2024)黑0621民初186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人民法院
10
2025-03-13
(2024)黑0621民初53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韩**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肇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24
(2023)黑0622民初213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肇源县隆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大庆市伟儒运输有限公司,高*
裁判文书
肇源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1
(2023)黑0605民初5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辉、戴君
戴*
裁判文书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达市人民法院
5
2023-03-05
(2022)黑0605 民初90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邓**
李*
裁判文书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9
(2022)黑0605民初90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邓**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7
2023-01-15
(2021)黑0605民初1048号
追偿权纠纷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柴**
裁判文书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8
2022-12-15
(2022)黑0605民初90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邓**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9
2022-10-25
(2021)吉0702民初106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永达油田开发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2-10-25
(2021)吉0702民初107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5
2026-04-08
(2026)黑0621民初86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大庆某有限公司;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10
2025-05-26
(2024)黑民申7931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6-17
2022-12-23
(2022)黑0605民初8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赵**与大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5-31
2022-05-19
(2022)黑0605民初31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李**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高平某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5-23
2024-09-09
(2024)黑0605民初308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5-05-20
2021-11-29
(2020)黑0606民初11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王**等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5-15
2022-11-02
(2022)黑0604民初88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朱**与江苏省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8-27
2021-12-10
(2021)黑0606民初171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崔**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8-14
2023-09-26
(2023)黑0604民初33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11371.0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环法〔2017〕70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0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0号 时间:2018-01-03字体:小中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龙德 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十采油厂第二油矿一工区朝661号井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该井内的石油渗漏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60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日内清理现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对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井内的石油渗漏至外环境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
-
2
庆环法〔2018〕20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20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20号 时间:2018-06-22字体:小中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20号 发布时间:2018/6/22 14:56:24阅读次数:6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二采油厂第五作业区井号为南2-10-p217的井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约4吨污油散落地面。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8〕14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
罚款:处罚金额:10.0000万元
100000.00元
-
-
3
庆环法〔2018〕8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8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8号 时间:2018-02-26字体:小中大 发布时间:2018/2/26 14:16:40阅读次数:1283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龙德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二采油厂第四油矿的六工区“南5-4-侧斜水40”号井穿孔,造成含有少量石油的回注水泄露,泄露区域有三处,面积共近40平方米,重约0.4吨。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2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8〕5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清理现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对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含有少量石油的回注水流出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罚款:处罚金额:5.0000万元
50000.00元
-
-
4
庆环法〔2017〕72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2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2号 时间:2018-01-03字体:小中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龙德 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十采油厂第二油矿一工区内朝阳水库西侧废弃油井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该井内的石油渗漏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6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日内清理现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对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井内的石油渗漏至外环境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
-
5
庆环法〔2017〕69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69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69号 时间:2018-01-02字体:小中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龙德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第十采油厂第一油矿的一工区112-72号井管线穿孔,造成含有少量石油的液体流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59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日内清理现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对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含有少量石油的液体流出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罚款:处罚金额:5.0000万元
50000.00元
-
-
6
庆环法〔2017〕74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4号【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4号 时间:2018-01-03字体:小中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龙德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二采油厂位于南四路的储油池,于2016年开始陆续存放,未向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64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30日内完善申报登记手续,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罚款:处罚金额:4.0000万元
40000.00元
-
-
7
庆环法〔2017〕75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5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7〕75号 时间:2018-01-03字体:小中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龙德 2017年8月14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位于北二路北侧,二十五号污水站东侧的含油污泥储池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含油污泥储池于2008年投入使用,使用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现场检查时,池内约贮存有1500立含油污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7〕68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40000)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号:60010101200632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凤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4日
罚款:处罚金额:4.0000万元
40000.00元
-
-
8
庆环法〔2018〕16号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16号【环境监察-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16号 时间:2018-06-15字体:小中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6/15 9:38:32阅读次数:641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四采油厂第一油矿井号为杏3-3-137的井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约1.5吨污油散落地面。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8〕1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户 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6001010120063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