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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榛子乡罗记民宿客栈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双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6MA4E4WB30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榛子乡板庙村二组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海南灯笼椒辣酱,净含量:700克/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2月6日、2025年4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后主要用于制作酸汤牛肉。至本局执法人员7月30日检查时,2瓶已开封的海南灯笼椒辣酱带瓶称重(瓶身为塑料重量可忽略不计)分别为300克、200克,货值金额为7.14元。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继续使用制作酸汤牛肉,销售价格是128元一份。另有1瓶海天古道料酒(谷物酿造料酒)于2026年6月以8元/瓶的价格从板庙超市购进,净含量:450mL,保质期到期日:2027年6月2日。购进后当日起开封开始使用,主要用于肉类菜品去除腥味,在炒菜过程中未直接使用料酒。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料酒带玻璃瓶称重剩余500克。由于当事人日常加工食品结束后未及时加盖,瓶内壁和瓶底落有肉眼可见的蚊虫,瓶内液体表面漂浮有一层蚊虫,货值金额为8元。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14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兴市监限提〔2026〕2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采购单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以上超过保质期和混有异物的食品原料制售的菜品目录、菜品销售清单,未提供经营涉案菜品的合法必要支出款项,且未建立会计账簿,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留存进货票据,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和混有异物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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