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小左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玲燕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9FK728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农贸综合批发市场B区12栋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6〕258号
2026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珠山区小左蔬菜店实施食品安全抽样监督检查。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悉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Z2326-340910090)。依据该报告,当事人被抽检的小米椒样品中呋虫胺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门店,并现场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第十六条之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