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康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6MA77WRQL1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铁门关路东一巷20号煌都花园23栋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659号
事人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经营资质的经营性检测机构(详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具备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资质,可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
2026年4月27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检查中,抽查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LH2026000003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测报告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开展耐热性检测实验所需读数显微镜的有效校准证书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且提供的《2026年仪器设备一览表》内未见读数显微镜这一仪器设备。当事人存在关键检测设备管控不合规问题,无法保障检测设备精度及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2026年6月8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实验室进行核查,现场抽取编号为、BJ2026000674C、BJ2026000793C、BJ2026000861C、BJ2026000862C、BJ2026002170C、BJ2026002171C、BJ20260002173C7份防水卷材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报告中耐热性检测原始记录里“试验设备”填写内容只有“Y227-4,101-2型电热鼓风干燥箱,室温-300℃”,而未填写读数显微镜,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YQ294的读数显微镜使用记录,但《2026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内也未见该台设备。
经进一步核查:依据GBT/328.11-2007《建筑防水卷材实验方法 第11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耐热性》标准要求,开展沥青防水卷材耐热性检测必须配备鼓风烘箱、光学测量装置(如读数放大镜)等作为核心试验设备,当事人配备了电热鼓风干燥箱、悬挂设备及一台读数显微镜(出厂编号20130793),但因人员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对仪器设备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等原因,未将该设备纳入仪器设备建档管理和检定校准计划中,导致唯一一台编号为YQ294(出厂编号20130793)的读数显微镜2026年1月6日至今未进行校准,并使用该设备进行沥青防水卷材耐热性检测实验并出具检测报告8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巴库市监处罚〔2025〕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BJ2024015120C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的检测报告,其中钢管脚手架扣件检测报告第2页标明,抗拉性能的技术要求为“对接扣件:P=4.0KN时△≤2.00mm”,当事人称因检测器具(WDW-100微机控制钢管扣件力学试验机)校准证书出具有误,仅有整数大量程,故未包含4KN力值点,事发后深圳科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的校准证书,包括了4KN力值点该检测器具说明中标明其最大试验力为100KN,测量范围为0.2%-100%;当事人与编号为SJ2025000005的检测报告中所使用的YQ109为一台电动击实仪,因未进行台账区分,所以设备使用记录为两台检测仪器共用;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ZQ2025000002的甲醛检测报告,其中室内环境检测原始记录第2页中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中,7.2.2.9的规定进行空白甲醛含量测验;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BJ2024022631C检测报告中,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样品尺寸未按GB/T 10801.2-2018,《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中4.4绝热性能中厚度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