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民惠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WY2E0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农艺社区城建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92号
经查,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农艺社区城建路1号的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冷库内发现过期冷冻食品“正清和仿长虾球”(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管膳牛肉风味丸”(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味鲚鲜对虾”(净含量:≥1.8kg,生产日期:2023年8月5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盒);2.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3.当事人购进的冷冻食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NO:2000068】,扣除押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同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9-014号】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6)NO:0001787】,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及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冷库中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已办理健康证,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收到本局的责令改正和当场处罚后,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冷库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整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正清和仿长虾球”、“管膳牛肉风味丸”、“味鲚鲜对虾”,因为时间太久,当事人没有保存好供货方资质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导致本局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时还未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6月21日将整改报告递交至本局。2026年7月27日,因被扣押的过期肉制品需冷冻储存,本局不具备储存条件,依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对上述没收物资予以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储存的过期的肉制品“正清和仿长虾球”2.5kg,“管膳牛肉风味丸”2.5kg,“味鲚鲜对虾”1.8kg;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