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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嘉源柏淋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鹏注册资本:88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3MA71JY2K3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柏林村5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20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该加油站站长谭启龙个人农业银行(卡号6228462118004085173和卡号6230522110054089472)两个银行账户绑定第三方收付平台“易宝支付”收款形成账外经营,2023年通过“易宝支付”收款10,444,552.11元,同年向公户转存1,442,000.00元,公户收入已正常申报纳税,你单位2023年少计不含税收入7,966,860.2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1,097,833.43元,少缴2023年至2025年企业所得税108,673.28元。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适用13%的税率,应就账外收入补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增值税共计1,035,691.92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2023年1月少计不含税收入871,546.80元,申报销项税额54,107.82元、进项税额37,740.26元,已缴增值税16,367.56元,应补增值税113,301.08元;2023年2月少计不含税收入403,318.09元,申报销项税额31,667.22元、进项税额56,649.76元,已缴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27,448.81元;2023年3月少计不含税收入847,724.73元,申报销项税额81,167.23元、进项税额121,084.09元,已缴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70,287.35元;2023年4月少计不含税收入800,191.64元,申报销项税额82,043.72元、进项税额55,278.76元,已缴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130,789.87元;2023年5月少计不含税收入936,475.88元,申报销项税额113,893.72元、进项税额64,200.44元,已缴增值税11,558.84元,应补增值税159,876.30元;2023年6月少计不含税收入812,611.47元,申报销项税额106,994.43元、进项税额99,570.78元,已缴增值税7,423.65元,应补增值税105639.49元;2023年7月少计不含税收入978,949.40元,申报销项税额73,196.97元、进项税额54,070.78元,已缴增值税19,126.19元,应补增值税127,263.42元;2023年8月少计不含税收入351,923.96元,申报销项税额103,140.53元、进项税额103,250.49元,已缴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45,640.16元;2023年9月少计不含税收入642,101.08元,申报销项税额55,758.89元、进项税额81,014.15元,已缴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58,217.88元;2023年10月少计不含税收入608,259.90元,申报销项税额164,450.87元、进项税额106,876.11元,已缴增值税32,209.54元,应补增值税104,439.01元;2023年11月少计不含税收入308,996.75元,申报销项税额126,116.96元、进项税额101,339.62元,已缴增值税24,777.34元,应补增值税40,169.58元;2023年12月少计不含税收入404,760.58元,申报销项税额112,261.77元、进项税额74,636.29元,已缴增值税37,625.40元,应补增值税52,618.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6,249.22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教育费附加共计15,535.38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0,356.92元。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15%”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能查实收入总额,根据行业特点及企业经营状况核定2023年、2024年应税所得率为10%,2025年应税所得率为11.5%,具体计算过程如下:2023年收入总额16,465,327.50元,核定应纳所得税额82,326.64元,已纳税额1,787.39元,应补税额80,539.25元。2024年收入总额17,997,274.17元,核定应纳所得税额89,986.37元,已纳税额65,470.75元,应补税额24,515.62元。2025年收入总额25,687,359.42元,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47,702.32元,已纳税额144,083.91元,应补税额3,618.41元。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增值税1,035,691.92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249.22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80,539.25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24,515.62元、2025年企业所得税3,618.41元,共计1,180,614.42元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590,307.21元。
590307.21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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