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五分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浩凌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3MAEM6PJJX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办事处东风路57号(原菜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6﹞128号
经查,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五分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未暂停销售处方药“苯溴马隆片”,我局于检查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市监当罚〔2026〕297号)要求立即改正存在问题;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发现2026年6月28日执业药师未在岗并由店员履行处方审核岗位职责销售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克拉霉素分散片”。我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当事人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如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但由于该药店执业药师偶尔到店,导致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顾客购买处方药开具医生处方后,由营业员登录执业药师账号代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审核的岗位职责,但营业员不具有执业药师证,也不是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就直接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投资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6月16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市监当罚〔2026〕297号)一份,六枝特区盛康药店五分店处方药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处方笺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6月28日小票一份、处方笺复印件2份、处方药销售小票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药店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及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药店,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四:“580快诊”执业药师账号、密码默认登录截图1张,证明该药店营业员可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通过执业药师的账号、密码登录开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五:取得当事人、营业员、执业药师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共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原因。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的规定,已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暂停销售处方药由他人代为履行处方审核岗位职责的行为。
罚款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