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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仙雲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凌云注册资本:1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L2WX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马畈街1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52号
经查明:①2025年2月6日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赠送了由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盐酸达泊西汀片2盒,规格:30mg 1片/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药品批号:国药准字H20233168,售价15元/盒,售出1盒,剩1盒在药品展示柜内待售。②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由广州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由安徽苗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远红外小儿止泻贴10盒,规格:5cm×7cm,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编号:皖械注准2024010117,进价:3.9元/盒,售价:5元/盒,售出5盒,剩5盒在医疗器械展示柜内待售。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乐药师”盐酸达泊西汀片和“葵花”远红外小儿止泻贴的随货同行单及“乐药师”盐酸达泊西汀片销售处方签,但无法提供“葵花”远红外小儿止泻贴的销售记录,故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的经营情况已无法查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说法予以采信。故该劣药货值按售价计算为15元,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按售价计算为25元,共计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乐药师”盐酸达泊西汀片1盒;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1、没收过期的“葵花”远红外小儿止泻贴5盒;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乐药师”盐酸达泊西汀片1盒及“葵花”远红外小儿止泻贴5盒; 2.合计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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