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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盛诚农副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锐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0PHAD3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城腾富苑25栋1单元5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99号
经查明,当事人腾冲市盛诚农副产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81MADOPHAD3J,经营场所位于腾冲市西源街道金源社区腾富源25栋1单元501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平台开设“腾龙农副产品店”店铺。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经营者张锐向熊华武购进安宫牛黄丸10丸,购进单价500.00元/丸,涉案安宫牛黄丸药品外包装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303,生产企业:云南省腾冲制药厂,包装:塑料腊壳,3克/丸×1丸/盒,生产日期:100111,产品批号:100141。微信转账支付货款5000.00元。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向投诉人夏某销售上述安宫牛黄丸4丸,商品标价1888.00元,平台优惠后实付1738.00元,折合单价434.50元/丸;当事人自行服用3丸,剩余3丸被查扣并随案移送。 上述安宫牛黄丸经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省腾冲制药厂)鉴别不是云南腾冲制药厂生产产品,经保山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5年8月7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腾冲市公安局审查,因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腾冲市公安局于2026年4月24日将案件移送我局。 综上,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安宫牛黄丸属优惠销售,违法所得无,货值金额4345.00元。 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假药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轻则怡误病情,重则威胁生命安全,故对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提供查办案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且在投诉发生后,当事人主动联系投诉人,于2025年6月7日退还货款1738.00元、赔偿3倍货款5664.00元,合计7402.00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已撤回投诉,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拟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2生产销售假药的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5
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2生产销售假药的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5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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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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