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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钧瓷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金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944MN9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西河区天山东路36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90号
(1)当事人待售的9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与随车合格证上标注的整车质量不符,且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规定的整车质量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3“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的强制性规定要求。 (2)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中,型号为:TDT28Z的2辆某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的9辆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脚踏,与合格证上车辆图片不符,且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强制性规定要求。 (4)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中:产品型号为:TDR110Z(车名为M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5辆,进价为:1900元/辆,售价为:3199元/辆;产品型号为:TDT28Z(车名为MM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进价为:1800元/辆,售价为:2899元/辆;产品型号为:TDR138Z(车名为NS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进价为:2100元/辆,售价为:3599元/辆,上述购进的3种型号的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 (5)本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8991元,因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辆电动自行车;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即: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四元七角(49284.7元)的罚款。
49284.7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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