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康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绍峰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2MAEL8N833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大道南侧、规划道路西侧0007自然幢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05月29日,并于2025年08月04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SC11334122232320,许可类别:普通;许可内容:糖果制品;有效期至:2030年08月03日。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从安徽健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南极磷虾油风味凝胶糖果”305000粒,支付货款5500.00元。当事人进货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直接用于分装生产,生产过程损耗2930粒,共分装成“南极磷虾油(无蔗糖)凝胶糖果”10069瓶(批号:规格:0.7g×30粒),10000瓶销售给东阿县新城品尚电子商务店,8月10日取得销售收入15000.00元,剩余69瓶作为残次品处理。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6360瓶,退货款9540.0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南极磷虾油(无蔗糖)凝胶糖果”货值金额为15000.00元,扣除当事人召回产品时退货款9540.00元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5000.00元,应没收的违法收入为15000.00元-9540.00元=5460.00元。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2025年11月26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受到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1;罚款玖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肆佰陆拾元;3;没收“南极磷虾油(无蔗糖)凝胶糖果”6360瓶;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4122232320);5;对个人的处罚当事人1李绍峰作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2李傲博作为实际控制人未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1李绍峰;当事人2李傲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2.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0000.00元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太市监处罚﹝2025﹞1040号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