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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丰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5MAB30KX632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石门镇铁佛社区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岚皋县丰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编号:3220154E2709,设备代码:5110103292022E2709)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该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6月,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场(厂)内机动车辆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公司员工张应飞仍操作使用该超过有效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市监特令〔2026〕第7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场(厂)内机动车辆,同时下达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岚市监强制〔2026〕45号),对上述场(厂)内机动车辆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7月7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法人王琪进行询问,询问中王琪表示,涉案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为岚皋县丰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并由张应飞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岚皋县丰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公司员工张应飞正在操作使用产品名称:叉车(托盘推垛车),设备品种:叉车,产品型号:CDD,车牌编号:场内陕G·00755,产品编号为:3220154E2709,设备代码:5110103292022E2709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该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6月,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无法提供最新的检验报告。由于企业属于季节性经营模式,每年仅7至9月开展生产作业,其余时段停工,企业未能提前统筹安排叉车检验,导致场(厂)内机动车辆超期未检,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属于当事人在内部运营和管理上的漏洞与不足,并不能成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免责事由,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2
岚市监处罚﹝2025﹞89号
通过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从诸城市永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包装袋:1.岚诚30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09批次,数量39700个,单价0.22元/个,金额8734元;2.岚诚22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6批次,数量130110个,单价0.2元/个,金额26022元;3.岚诚25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4批次,数量175050个,单价0.22元/个,金额38511元。 截止涉案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袋)超过有效期前总计生产300克黑糯玉米19108根、220克黑糯玉米88873根、250克黑糯玉米122796根,总计230777根。截止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当天,使用30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09批次19214个、22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6批次89105个、25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4批次122968个,三种食品包装袋共使用231287个。 综上,当事人2025年7月11日后,生产加工过程使用超过有效期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袋):岚诚30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09批次106个,岚诚22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6批次232个,岚诚250克黑糯玉米彩袋20240714批次172个,共计510个。 法定代表人王琪表示,玉米不论大小规格,收购价格均为0.6元/根,扣除20%左右的废料,实际收购价格为0.75元/根。使用上述食品包装袋包装的玉米市场价格分别为:300克黑糯玉米销售价格3元/根、220克黑糯玉米销售价格2.3元/根、250克黑糯玉米销售价格2.5元/根。生产的玉米已全部售出,未建立销售台账。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食品包装袋进行生产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281.6元,违法所得1281.6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构成了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81.6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81.6元。
2000.00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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