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康仕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坤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P7NM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万厢垸村呈祥路58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从仙桃市环康劳保用品店分别购进兰色无纺布(规格160/25g)45.5KG,单价:8.5元/KG,付购货款386.7元;白色无纺布(规格180/25g)49.8KG ,单价:8.5元/KG,付购货款423.3元;口罩用熔喷布(规格170/20g)33.2KG,单价:12元/KG,支付购货款398.4元,总购货款1208.4元。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1200包,50只/包装,共计60000只,包内装有2025年12月20日生产日期合格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包装袋和合格证上分别标有“一次防护口罩、鑫康仕?、生产批号:20251202、生产日期:20251202、包装数量:50PCS、执行标准:T/GDBX 025-2020、到期日期:2年/years、生产企业:仙桃市康仕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文字和图片内容。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60000只口罩销售给菏泽离震合利超市有限公司,单价:0.05元/只,总价:3000元。2026年5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中,委托无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抽样单位对菏泽离震合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2025年12月02日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50只/盒)进行了委托抽样检验。2026年6月13日,上述单位出具了抽检产品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6012-0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不符合T/GDBX 025-2022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签发日期:2026年06月13日。检验项目: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蓝色口罩<10;单项判定:不合格。截止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核查中,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上述口罩销售单价0.05元/只,获取销货款3000元。上述口罩每只利润在0.003元,获利180元。2026年8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市监限提〔2026〕02-12号),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生产成本以外的其它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明材料。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人民币4500元,合计罚没款4680元上缴国库。
4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