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滕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60JKA42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负1楼商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5
(2025)渝0120民初319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5
(2025)渝0120民初31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1
(2021)渝01民终1318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3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3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3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3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2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10-18
(2021)渝0120民初792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0
2021-08-26
(2021)渝01民终84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璧山区某百货超市与贾*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10
2021-08-26
(2021)渝01民终783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璧山区某百货超市与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11
2021-07-16
(2021)渝0120民初472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贾*与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11
2021-06-30
(2021)渝0120民初42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5.35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11
2021-06-30
(2021)渝0120民初42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2.78元
民事案件
6
2021-09-11
2021-07-27
(2021)渝0120民初482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杜**与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5.8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9-11
2021-05-06
(2021)渝0120民初27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6.8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30
2020-12-17
(2020)渝01民终87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与贾*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30
2020-12-17
(2020)渝01民终87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与贾*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30
2020-12-17
(2020)渝01民终87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与陈**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23日登记成立,在重庆市璧
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负1楼商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经营者为滕
洁。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以19.6元/Kg的价格从重庆择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
喜之郎苹果果肉果冻2件共10Kg,该批喜之郎苹果果肉果冻的生产日期为
20250414H3,保质期9个月,购进后以27.8元/Kg进行销售,保质期至2026年
1月13日,超过保质期后,在2026年1月15日15:34销售了0.266Kg给投诉举
报人,于2026年1月20日被我局查获的3个超过保质期喜之郎苹果果肉果冻,
重量为0.098Kg,当事人主动下架并自行进行无害化销毁。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9日的阳平“银耳莲子
粥”,该食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销售价格为27.6元/Kg,保质期至2025年12
月29日。超过保质期后,在2026年1月8日12:23销售了0.402kg给投诉举报
人,于2026年1月27日被我局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阳平“银耳莲子粥”0.54
kg,当事人主动下架并自行进行无害化销毁。
本案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喜之郎苹果果肉果冻重量为0.098Kg+0.266 Kg=0.
364Kg,超过保质期的阳平“银耳莲子粥”重量为0.54Kg+0.402Kg=0.
942Kg,货值金额为0.364 Kg×27.8元/kg+0.942Kg×27.6元/Kg=36.12元,
本案的违法所得以查实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货物数量进行计算,即违法所得
为(27.8元/kg×0.266kg)+(27.6元/Kg×0.402kg)=7.39元+11.09元=18.
4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肆角捌分(¥18.48)。
1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1058号
经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09月23日成立,在位于重庆
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负1楼商场,从事许可项目:食品,保健食品
等经营活动,经营者是滕洁。
经调查:1、2024年7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面山
药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字〔2024〕509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55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5年1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抽样检
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字〔2025〕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
出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7月22日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源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销
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4日
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涮肉卷(肥牛风味)”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字〔2025〕880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3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880号
经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2日登记成立,在位于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负1楼商场,从事许可项目:食品,保健
食品等经营活动,经营者是滕洁。
2025年7月22日,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源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
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负1楼商场的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销售“涮肉卷(肥牛风味)”以及其他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从系统中提取了一张收银系统中2024年10月22日14
时38分10秒的购物小票记录截图,该笔购物记录是投诉人购买“涮肉卷(肥
牛风味)”产生的记录,该记录显示投诉人购买了一份“精制涮肉卷
200g”,单价12.8元,数量1,小计12.8元;一份“千禧”,单价19.8/kg,数
量0.38kg,小计7.6元,合计20.4元。
该商品过期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该商品过期后,一共销售了2
份,在2024年10月22日14点32分销售一份,在2024年10月22日14点38分销售
一份,共2次销售了2份该产品,销售金额共计25.6元。
本案查获涉案货值金额为:销售过期商品2份,货值金额:2份×12.8元/份
=25.6元,违法所得:2份×12.8元/份=25.6元。故本案查获货值金额25.6
元,违法所得25.6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捌角(¥12.80)。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4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294号
龙眼抽检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