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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耀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MA36W3JT9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贵源国际新城C区1栋1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3
(2026)赣0722民初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赣07民终471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信丰建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19
(2025)赣0722民初27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信丰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4
2023-05-16
(2023)赣0722民初17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信丰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5
2022-08-16
(2022)赣0722民初2137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
6
2022-08-15
(2022)赣0722民初2137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7
2022-07-25
(2022)赣0722民初21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
黎**
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09
2019-08-08
(2019)赣0722民初25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09
2019-08-08
(2019)赣0722民初25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02
2019-07-30
(2019)赣0722民初23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02
2019-07-30
(2019)赣0722民初2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02
2019-07-30
(2019)赣0722民初23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02
2019-07-30
(2019)赣0722民初23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02
2019-07-30
(2019)赣0722民初23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6〕160号
经查明,信丰县恒福家园小区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物业公司与业主仍在执行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信丰县伟胜物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签订了收购合同,获得了信丰县恒福家园小区2023年1月1日之后物业服务经营权。合同中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0.95元/月·平方米计收。当事人与江西省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签订了恒福家园小区2025年和2026年的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故2025年1月1日至今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为代收。 经调查,当事人共向311户业主(其中3户有前业主,统计为一户)违规收取电梯运行费171697元,向167户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22257.15元。在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在恒福家园小区各楼栋电梯处主动张贴退费通知并在业主群发出退费通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主要退费对象为已缴纳费用的高层业主(5楼含5楼以上),电梯运行费对象为已缴纳费用业主。有部分业主为补缴2023年之前所欠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和电梯运行费,有部分业主有预缴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和电梯运行费,这些费用一并要求退款。 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开始退费事项,2026年7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份关于恒福家园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和电梯运行费清退的情况说明及退款明细,当事人已向59户业主退还多收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合计7768.75元,108户业主自愿将多收二次供水费用转抵物业费合计14491.15元;向131户业主退还多收电梯运行费合计83844元,185户业主自愿将多收电梯运行费用转抵物业费合计87853元,至此当事人多收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和电梯运行费合计193954.15元已全部退还小区业主,并在小区公示栏和业主微信群进行告知。当事人实退金额合计193956.9元,与应退193954.15元不符,原因是当事人收取的二次供水维护费核算退款金额精确至角、分,实际现金线下找零困难,经沟通征询部分业主意见,同时部分业主要求取整退款,对部分业主采取尾数四舍五入处理方案(包括部分微信转账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第六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裁量基准】 (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8000元上交国库。
78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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