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众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开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BMT5CT2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土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066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自制鳗鱼汁4袋、自制毛豆汁3袋、油淋河虾汁12袋、江蟹生汁8袋、上海鲥鱼汁4袋、刺身酱油1桶、蒜蓉酱5袋、鳗鱼串50包、牛肉串94包、鸡翅串9包、软骨串42包、猪大肠串11包、牛小排24包、猪鼻筋21包、猪外脸颊1包、横膈膜56包、牛筋牛肋条4包、鸽肉串27包、鸽珍20包、鸽心32包、猪颈肉1包、鸽腿31包。2.罚款50000.00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的臭冬瓜8桶、茭白33桶;2.罚款5000.00元。
自2026年03月起,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68号院内C座2号门内,生产加工酱汁以及“牛小排”等腌制后的食品制品,用于配送到门店在餐饮环节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材料的进货票据和合格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6883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买无标签的臭冬瓜8桶、无标签的茭白共33桶,用于配送到门店在餐饮环节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无标签食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格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上述无标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9元,无违法所得。
6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