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杨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玉兰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RPTB8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依豪彩蒂服装厂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66号
经查,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检查中当场指出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等问题,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2026年4月26日前完成整改(包括确保灭蝇灯正常使用、增设2个灭蝇设施等)。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灭蝇灯无法正常使用且在当事人食品成品台上发现有蚊虫尸体,截至复查当日,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