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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鑫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50922087447592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古田县吉巷乡高坑村黄坑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26
2018-08-09
(2018)闽0121民初2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古田县鑫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福建澄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30
2017-12-18
(2017)闽0922民初26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古田县鑫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处罚〔2026〕100号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田县吉巷乡高坑村黄坑2号的古田县鑫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以菌棒为燃料的额定蒸发量为2t/h的生物质锅炉(产品编号:11133),该锅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公布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锅炉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菌棒为燃料使用“设备型号:DZG2.0-1.0-M2,出厂编号:11133,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的锅炉,该锅炉为淘汰类的2t/h(每小时2蒸吨)生物质锅炉。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明确规定“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列入淘汰类产品。2012年8月31日,当事人为其使用的一台:“设备型号:DZG2.0-1.0-M2,出厂编号:11133,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的锅炉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为上述“设备型号:DZG2.0-1.0-M2,出厂编号:11133,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的锅炉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向宁德市福宁锅炉有限公司购买主机型号为SZW10.5-1.25-SS的10.5t/h双锅筒往复炉排蒸汽锅1套,双方签订有《订货合同》。2026年8月21日,当事人拆除“设备型号:DZG2.0-1.0-M2,出厂编号:11133,设备类别:承压蒸汽锅炉”的锅炉,且上述主机型号为SZW10.5-1.25-SS的10.5t/h双锅筒往复炉排蒸汽锅已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有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古市监特令〔2026〕4-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古市监强制〔2026〕4-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160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www.gov.cn)提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证明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物质锅炉的客观事实; 3.局档案室提取的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证号:锅闽JA0310)、注销登记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宁德市福宁锅炉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2t/h(每小时2蒸吨)生物质锅炉拆除及10.5蒸吨的生物质锅炉设备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采购并安装新设备的情况。 5.福建省市场监督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2t/h(每小时两蒸吨)生物质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虽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但其已落实购买新设备,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从轻情节(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罚款
30000.00元
福建省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2
古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
该场所加工、储存食用菌棒的部分与西侧二层简易搭盖的居住部分﹝居住2人﹞合用,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2的规定,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18500.00元
古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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