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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祁晓东注册资本:10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2566415328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敦煌市肃州镇祁家桥二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李**
敦煌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冯*
敦煌市人民法院
3
2023-03-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胡**
敦煌市人民法院
4
2023-03-09
租赁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白*
敦煌市人民法院
5
2023-01-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2-1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6-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敦煌市人民法院
8
2022-06-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敦煌市人民法院
9
2022-04-22
(2022)甘0982民初6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胡**
敦煌市人民法院
10
2021-03-24
(2021)甘0982民初2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
敦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2-24
(2022)甘09民终17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肃北县飞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8
2019-06-28
(2019)甘0982民初1456号
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与何**、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29
2019-08-30
(2019)甘0982民初18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与何*、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税稽罚﹝2026﹞2号
(一)你单位将资金无偿出借他人使用,未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的违法事实。2024你单位将资金无偿提供给祁源酒店、天隆酒店使用,未视同销售服务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无偿借款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2983.1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敦煌市祁源商贸开发中心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上述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将资金无偿出借他人使用、未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的违法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并计算,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二)你单位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违法事实。1.2022年3月21#凭证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1233.44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2024年3月44#凭证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3341.4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偷税少缴税款258602.08元50%的罚款129301.04元。
129301.04元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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