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新朝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朝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MMN5X0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解放北路(龙圣新村)A区2幢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6]第48号
2026年6月11日10时35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黄文标(执法证号:20085152013)、何海强(执法证号:20085152033)等5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A区2幢2、3号铺面内进行检查。检查前,我局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吴俊江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现场负责人吴俊江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A区2幢2、3号铺面内的卷烟背柜内及该店里的一个纸箱里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及数量为:真龙(轩云)50条,真龙(海韵 )2条,真龙(起源)2条,黄金叶(乐途)2条,利群(硬)1条,真龙(致青春)1条, 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条, 七匹狼(纯境)1条,(以上卷烟喷码均已被割损或无法识别),上述共计8个品种卷烟合计60条。查获后,因现场负责人吴俊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或相关凭证,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城烟存通[2026]第48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邱朝兴,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名称:贵港市港北区新朝百货经营部;烟草证负责人邱朝兴;许可证号:450801155506;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A区2幢2、3号铺面内,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当事人邱朝兴委托吴俊江处理该案件有关事宜,根据受委托人吴俊江的供述,查获的该批卷烟是邱朝兴从贵港市城区的部分烟摊购进,购进的该批卷烟全部用于在“贵港市港北区新朝百货经营部”进行销售的。对于受委托人吴俊江供述的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认定该案涉案卷烟进货金额为1058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进行鉴别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6年6月17日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60604092)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处以当事人邱朝兴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580元8.5%的罚款,即10580×8.5%=899.3元,上缴国库。
899.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