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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山红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尚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06HR6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小浒村麻沙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407号
经查实,当事人根据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订单共生产了上述涉案产品“非凡三分钟(组合烟花类)”108件(成本价89.3元/件),2025年5月20日入库,并于2026年1月17日以95元/件的销售价发给客户,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0,2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1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身份证明的情况事实; 证据二: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600105)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及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成本核算表》《入库单》《出库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涉案产品的详细情况事实; 证据四: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验结果告知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60元; 2、处货值金额2倍人民币20,52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35.60元,上缴国库。
2052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万市监处罚〔2026〕336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恵侬银芯闪烁”的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 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6发惠侬烟花”组合烟花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恵侬银芯闪烁”情况如下,生产日期是2025年12月,生产数量910件,成本27.85元/件。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到了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29.20元/件,货值金额为26,572.00元,违法所得1,228.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56发惠侬烟花”组合烟花情况如下,生产日期是2024年5月,生产数量120件,成本31.472元/件。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到了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34.50元/件,货值金额为4,140.00元,违法所得363.36元。 经核算,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涉案货值金额共为30,712.00元,违法所得1,591.86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91.86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61,424.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3,015.86元,上缴国库。
61424.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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