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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阳亮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67899153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二区10幢101号1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3
(2020)浙0109民初119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顺邦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9
2020-10-14
(2020)浙0109民初119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顺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722号
经查明:2026年1月29日本局委托某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进行抽样,共抽取5千克(含备样2千克)。经某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6JF0130022)和检验报告(No:26JF0130022),当事人签收后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送达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22箱共110千克涉抽检批次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又经查明: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从杭州市临安区人帅某某处购入上述批次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共115千克,购入单价为100元每千克,计购入款11500元,拟在其经营场所加价销售。当事人购入上述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索取供货凭证,但帅某某对当事人从其处购入上述批次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予以确认。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涉抽检批次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5千克(即为用于抽样检验的5千克),销售价格为132元每千克,销售额为660元,利润为16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货值为1518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又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能积极自行整改,当事人销售的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感官无法辨认的情形,不是其造成的,且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及其它涉刑移送案件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110千克。
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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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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