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2BCBED1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2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6
(2025)浙0482民初4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平湖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4
(2025)浙0482民初6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邵**,邵**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5
(2025)浙0482民初6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平湖市人民法院
4
2025-08-11
(2025)浙0482民初4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文*
平湖市人民法院
5
2025-08-11
(2025)浙0482民初4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唐*
平湖市人民法院
6
2025-07-31
(2025)浙0482民初4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高**
平湖市人民法院
7
2025-01-08
(2024)浙0482民初5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陈*,向**
平湖市人民法院
8
2024-09-03
(2024)浙0482民初2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平湖市人民法院
9
2024-07-24
(2024)浙0482民初2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平湖市人民法院
10
2024-07-10
(2024)赣1022民初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付*
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5
(2025)浙0482民初4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0
(2025)浙0482民初4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浙0482民初4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4
2025-06-06
(2025)浙0482民初4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8
(2024)浙0482民初5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向**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6
2025-02-28
(2024)浙0482民初5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向**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7
2024-08-02
(2024)浙0482民初2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谢**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8
2024-07-08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9
2024-06-04
(2024)浙0482民初2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10
2024-06-04
(2024)浙0482民初1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
于**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8
2022-08-16
(2022)浙0482执106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3
2022-01-21
(2021)浙0482民初4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平一贸易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9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334号
2025年2月,当事人从苏州购进两批进口牛脖骨,其中一批牛肉标示失效日期:23/02/2026;另一批冷冻带骨牛肉标示失效日期:15/03/2026。两批牛肉数量共计约93.75公斤。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两批牛肉以2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小骨煲筒骨砂锅(平湖吾悦广场店)共62.94KG,后当事人将销售剩余的牛肉存放于位于平湖市兴平一路380号仓库货架上,截至2026年4月10日本局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箱超过保质期的进口牛肉;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