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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智银注册资本:6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05264449X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七组9-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3
(2020)鄂13民终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
吴**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4-22
(2020)鄂13民终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
吴**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20
(2020)鄂13民终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4-23
(2020)鄂13民终62号
劳动争议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30
2020-04-28
(2020)鄂13民终74号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19号
现查明,上述三台起重机特种设备登记的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首次启用登记日期均为2015-01-04,上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07-21,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4-07-3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口述称,2024年7月份上述三台特种设备检验到期后,当事人未对上述三台起重机进行申报检验,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三台特种设备均处于超期未检验状态,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三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的前提下,且拒不执行我单位下达的监察指令,违法使用其中两台特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产经营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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