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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海福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海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TWR75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黄茅镇光明村三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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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91号
经查实,2024年11月,当事人用仓库中之前客户下单多印刷的材料共生产了上述涉案产品“花开富贵”(爆竹类)共60件(40盒/件,成本价25元/件),2024年12月10日入库,并于2025年1月12日以40元/件的销售价当散货销售给了到当事人公司采购的客户赣州市石城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2,4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9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身份证明的情况事实; 证据二: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600083)、抽样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及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出入单》、《出库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详细情况事实; 证据四: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石市监案移〔2026〕0612号)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2、处货值金额1倍人民币2,4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300.00元,上缴国库。
24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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