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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方元摩托车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方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JFXT6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八里湖农场总场街道(涂方元私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48号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圣禧龙”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过程中,仅索取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出厂合格证,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自述其进货时主要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供货商,直接至批发市场采购,部分商品系供货商直接送到店内,未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未系统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记录,且当事人日常进销管理仅凭个人记忆及手机备忘录零散记录,未建立规范、完整的销售台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且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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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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