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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农方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5899714107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3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1
(2021)桂1425民初1558号
健康权纠纷
黄**,罗**,覃**,罗**,罗**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吴**,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覃**
天等县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1)桂1425民初155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黄**,罗**,罗**,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黄**,覃**,吴**,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天等县人民法院
3
2019-01-11
(2018)桂1424民初2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李**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28
(2016)桂1402民初8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阳照、陆美英、杨飞芸、何梦洁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17-01-12
(2016)桂1402民初8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阳照、陆美美、杨飞芸、何梦洁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3
2017-01-08
(2016)桂1402民初11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9
2016-12-08
(2016)粤0111民初106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5.53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12
2018-12-03
(2018)桂1424民初21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闭**、卢*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4421.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05
2019-01-11
(2018)桂1424民初2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覃**与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3
2018-06-27
(2018)桂1424民初1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林*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2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7-10-25
(2016)粤0111民初10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4.53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07
2018-09-07
(2018)桂1425民初357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农**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009.27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21
2017-01-06
(2016)粤0111民初8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137黄**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8.97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12
2017-01-06
(2016)粤0111民初81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294.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20
2016-12-08
(2016)粤0111民初10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7-12
2018-04-28
(2018)桂1425民初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马**等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08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交罚决第﹝2026﹞ZD05955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十八时零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与科达一路交汇处对桂F61613车辆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驾驶员受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指派从深圳龙岗发车,准备前往广西天等,车上有8名乘客,分别是在沙井、松白路站外路边上车,每人收取130元车费,该车的起点地客运站点是天等汽车总站,讫点地客运站点是深圳龙岗汽车站,没有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有对路边上车的乘客进行实名登记和行李检查。桂F61613车辆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有从业资格证,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未配合调查。经调查,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
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5
2
桂1403交罚﹝2026﹞000131号
2026年07月03日09时0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凌秀金,张增寿(执法证号分别为20140317066,20140317048)经上级交办(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在天等县汽车总站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具有从天等到广东惠州班线经营许可资质,桂F63968大型客车班线客运标志牌上载明的运行线路为天等-广东惠州。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451400005258。经执法人员与公司安全负责人对动态监控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进行核查发现桂F63968客车运行线路为天等—深圳龙岗,未按行政许可线路天等-广东惠州客运站运行经营,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桂F63968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5
3
桂0100交罚﹝2026﹞0487号
当事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桂F61699)2026年4月2日在违法地点1号线西乡塘客运站地铁站B口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3
4
粤穗交运罚﹝2026﹞1(2026)01040003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桂F61613大型客车于2025年10月17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广从收费站出口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驾驶员为赵波,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委托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5
粤佛交罚﹝2025﹞03348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5
6
10号
-
一、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主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明。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1号)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处罚决定。 六、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 11 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款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000.00元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7
桂天交罚【10】号
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一、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主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明。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1号)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处罚决定。 六、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 11 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款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000.00元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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