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咸宁市温泉香桂园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亮注册资本: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05264004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街2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216号
2026年5月14日,咸宁市温泉香桂园食品厂生产桂花酥(商标:香十桂,规格型号:200克/盒,生产日期:2026-05-14)共计28盒。2026年6月10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霉菌项目实测值为300CFU/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指标≤150CFU/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日(2026年7月7日),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除被抽样部分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经查,该涉案批次的桂花酥使用的原材料包括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饮用水、鸡蛋、芝麻、桂花、无铝泡打粉、食用添加剂等,原料采购来源为高新温泉翠华干调粮油批发部及湖北本草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用上述原材料生产桂花酥共计28盒,以8元/盒的价格配送到咸宁市范围的超市销售,销售总收入224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五条之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主张扣除上述原材料支出及包装成本,并提供了采购票据、包装盒采购发票及桂花采购发票等证据材料。依据当事人2026年5月14日生产该批次桂花酥投料记录来核算原材料成本为60.55元。此外,该批次桂花酥包装盒成本为1.04元/个,28个包装盒合计成本为29.12元,总成本89.67元。违法所得为134.33元。当事人对上述核算的违法所得予以认可。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该批次桂花酥的生产和销售,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因产品已全部售出,尚未收到退货。当事人已对霉菌超标原因进行排查并制定了整改计划。...[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34.33元;2.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