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星昊华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341009329L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30号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158号
2026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星昊华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悬挂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云南白药气雾剂”在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现场用码上放心手机APP扫描由举报人提供的其于2025年5月11日在该店购买的“云南白药气雾剂”(制剂规格为:云南白药气雾剂85g,云南白药气雾剂保险液60g)的产品照片:1.产品批号:ZAC2534,药品追溯码:81018941397933****68,生产日期:2024-12-30,有效期至20271130,的追溯码显示:销售出库JZ202504027980-1,发货企业:天津市蓟州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企业 天津-天津市-蓟州区),收货企业: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单位 天津-天津市-蓟州区)。2.产品批号:ZKC2429,药品追溯码:81018941327981****58,生产日期:2024-10-08,有效期至20270930,的追溯码显示:销售出库JZ202501045448-1,发货企业:天津市蓟州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企业 天津-天津市-蓟州区),收货企业: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单位 天津-天津市-蓟州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付款凭证等,无法解释药品来源。
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蓟州市监协查〔2026〕10号)用以确认上述两盒“云南白药气雾剂”的药品来源及销售情况。
2026年2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复函,核实上述两盒“云南白药气雾剂”的购药人为王贺斌,由王贺斌于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
经询问当事人,王贺斌系店长郑君俏的公公(其丈夫的父亲),该药是王贺斌在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的,未用完放到当事人店里进行销售。
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天津市星昊华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东侧药品柜台上摆有一盒“达克宁牌硝酸咪康唑乳膏”,20克/支/盒,该产品生产日期2024-08-27,产品批号:PHJ6551,有效期至2029-07,该产品标识码:8112599,序列号:759495765136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现场用码上放心手机APP扫描该产品药品追溯码显示:销售出库TJSOCPNUPX-18313,发货企业: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批发企业 天津-天津市-和平区),收货企业: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单位 天津-天津市-蓟州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付款凭证等,无法解释药品来源。
2026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蓟州市监协查〔2026〕12号)用以确认上述一盒“达克宁牌硝酸咪康唑乳膏”的药品来源及销售情况。
2026年3月11日天津市蓟州区医疗保障局复函,核实上述一盒“达克宁牌硝酸咪康唑乳膏”的购药人为郑牧野,由郑牧野于蓟州区文昌街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02元,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