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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江笛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江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BQE0TR2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榕蝴路2号(原科技局办公楼一楼第三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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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明,当事人多次从忻城县欧洞乡有证的商店购入真龙(中支凌云)、娇子(X)等50个品种共51条烟草制品(卷烟)到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榕蝴路2号(原科技局办公楼一楼第三间)的忻城县江笛便利店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零售)。2026年4月21日,忻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烟草制品(卷烟)真龙(中支凌云)、娇子(X)等50个品种共25.6条(10包/条)。 根据当事人供述,至2026年4月21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上述50个品种烟草制品(卷烟)中的45个品种共25.4条,库存25.6条。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当事人无进货票据及未建立销售台账,本案根据《忻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和当事人的供述,计算经营总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无异议。经核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总额为13470.00元,违法所得为5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6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3470.00元)30%的罚款,即罚款404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547元。
4041.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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