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松春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兴典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8BNBM4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市新市镇书香街(书香街与人民大道交汇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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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259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温度29℃,阴凉柜内温度30℃,当事人在柜台摆放有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该药品标注贮藏条件为“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温湿度陈列药品。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中药饮片柜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七花一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6,保质期24个月,生产许可证号:鄂20160007,执行标准:《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版,生产商:武汉千海兴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606;青黛一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02日,保质期4年,注册号:350322NA000047X,生产厂家:福建仙游青峰药材专业合作社,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生产批号:512021。现场检查时该二瓶中药饮片均已过期,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中药柜台上电子计价秤对上述两种中药饮片进行了称重,青黛称重547g(原有1kg),三七花现场称重62g(原有80g)。当事人提供了青黛及三七花的销售单据,显示青黛于2025年1月20日以150元/瓶(折算0.15元/g)的价格销售了220g,实际收费33元,在2025年1月25日以同样价格销售了233g,实际收费34元;三七花于2025年1月20日以90元/瓶(折算1.125元/g)销售了18g,实际收费20元。经询问,当事人陈述该种80g/瓶的三七花进货价格是65元/瓶,该种青黛1000g/瓶的进货价格为95/瓶。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9.34元。
当事人提供了三七花进货单(编号:XS0000028337),单据上当事人名称为京山县松春堂药铺,是当事人在2023年将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变更之前的名称。该进货单中的商品均为当事人在2017年8月7日从武汉千海兴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但该进货单中三七花与检查中发现的过期三七花一瓶的生产日期不相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单据存放柜中发现有该进货单中的三七花、西洋参、三七粉的销售票据,票据显示当事人存在在上述中药饮片过期后销售的行为,分别有①三七花(80g/瓶,附注批号为170618,对应销售单中生产日期2017-06-18,有效期至2019-06-17,进货价格65元/瓶)在2024年9月3日以单价90元销售2瓶,在2024年11月5日以同样价格销售1瓶,合计销售3瓶;②西洋参(50g/瓶,附注批号为170719,对应销售单中生产日期为2017-07-19,有效期至2019-07-18,进货价格70元/瓶)在2024年9月3日以单价100元销售2瓶,在2024年10月3日以同样价格销售2瓶,在2024年12月16日以同样价格销售1瓶,合计销售5瓶;③三七粉(150g/瓶,附注批号为170613,对应销售单中生产日期为2017-06-03,有效期至2019-06-02,进货价格60元/瓶)在2024年10月3日以单价110元销售1瓶,在2024年11月5日以同样价格销售1瓶,在2024年12月16日以同样价格销售1瓶,合计销售3瓶。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中药饮片违法所得为375元,货值金额为110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合计1340元,违法所得合计404.3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温湿度陈列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中药饮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547g青黛及三62g三七花;2.没收违法所得404.34元;3.罚款6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青黛及三七花各一瓶;
3.没收违法所得404.34元;
4.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