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曾哥哥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红 | 注册资本: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7MAEMGJ8Q5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门巷6号附26、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武市监处罚〔2026〕70号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脏、差,存在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操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以及操作台、地面有污垢等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当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武市监行当罚〔2026〕JX-051801号),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上述卫生问题,并明确告知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执法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员工何林翠签字确认。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操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操作台及地面有污垢、积灰等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要求,上述行为已构成拒不改正情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6年5月2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局立案调查,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谢红委托人曾影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主体资格合法,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本局在2026年5月18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墙壁、地面有污垢及操作人员未戴口罩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之规定,已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3.本局在2026年5月27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墙壁、地面有污垢及操作人员未戴口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的书证;2.当事人经营者谢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曾影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谢红、曾影身份的书证;3.2026年5月18日,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4页,《当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规定,被我局予以当场处罚并责令改正的事实;4.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5.曾影《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首次餐饮服务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被予以警告的处罚及复查未整改的情况属实。案件性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墙壁、地面有污垢及操作人员未戴口罩等行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规定,同时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墙壁、地面有污垢及操作人员未戴口罩等行为,已于2026年5月18日责令整改和警告后仍未改正,属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违法事实成立。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