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润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朝隆 | 注册资本:88.99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6HGEDF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乡发冲村营脚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烟处﹝2026﹞第20号
2026年04月09日09时37分,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可乐稽查中队接到举报称:赫章县河镇乡发冲村营脚组的润景超市从外地收购卷烟来卖。接到举报后,可乐中队立即向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进行调查核实。于2026年04月09日13时58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徐斌24050752020、李艳奎24050752017等人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爱英)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后,在赵爱英的配合下,对该超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靠近门口的柜台内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利群(长嘴)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软蓝)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条、双喜(花悦)2条、南京(炫赫门)4条、红旗渠(雪茄)3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3条;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2米处的第3个货架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芙蓉王(硬)8条、贵烟(福)33条、云烟(软印象烟庄)8条、钻石(荷花)6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8条、贵烟(跨越)3条、云烟(硬云龙)7条、中华(软)2条、中华(硬)3条、贵烟(软高遵)5条、七匹狼(纯境)12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利群(软长嘴)13条、玉溪(软)19条、芙蓉王(绽放)5条;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4米处的第5个货架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贵烟(硬高遵)80条、牡丹(软)58条。合计查获卷烟数量303条,品牌25种,初步估价79200.00元。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2.5米处的第3个货架依法查获用罐子、纸盒和袋子包装的烟丝共计9.32kg,初步估价768.81元。涉案卷烟和烟丝初步估价合计79968.81元。经现场勘验,该批卷烟有些有明显码段,但与该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陈朝隆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有些卷烟码段部分被损毁,但能明显看出与陈朝隆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烟丝的合法有效证明。陈朝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同意,对该批涉案卷烟以及烟丝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于当日18时50分结束检查(勘验),在整个检查勘验的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陈朝隆之经营场所的财物造成任何损失。经调查,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述:当事人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527103968,知晓卷烟合法购进渠道为毕节市烟草公司。2026年04月09日,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依法现场查获利群(长嘴)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软蓝)2条等共计26个品牌卷烟303条、烟丝9.32千克,该批卷烟、烟丝所有权均归属当事人本人。经查,现场查获部分卷烟码段事前已被损毁,当事人称卷烟购入时码段即已损毁;涉案卷烟分为两个来源,一是周边持证烟草零售户因部分品牌卷烟滞销,将红旗渠、双喜、云龙等滞销卷烟交由当事人代售,当事人不清楚周边代售零售户具体姓名,每户仅交付数条卷烟;二是一名陌生男子途经当事人店铺外售卖卷烟,以贵州本地卷烟为主,双方现金交易,无任何购进票据、支付凭证,购入价格较门店零售价每条便宜三五元,当事人不认识该售烟男子,无对方联系方式,男子停车于远处步行进店交易,当事人未留意车辆特征,店内装有监控、店外无监控,当事人通过黔彩通软件核验卷烟,判断购入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9.32千克烟丝系当事人自行前往昆明市场现金购入,无任何购进合法手续及支付凭证,购入时间较久,购进价格记不清。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购入涉案卷烟尚未对外销售,计划保本售卖获利。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外采卷烟、涉案烟丝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来源凭证,对办案单位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核算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无异议。当事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无涉烟违法隐瞒情节。根据现场笔录、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现场图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和烟丝进行抽样送检。经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报告NO:R-ZW52260400719号文书对卷烟鉴定结论为,送检卷烟品牌25个,均为真品卷烟;鉴定报告NO:R-ZW5205260400023号文书对烟丝鉴定结论为:有使用价值0.0%,尚有使用价值0.0%,无使用价值100.0%。该案在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实际交易凭证,经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和烟丝进行认定,真品卷烟价值79200.00元,烟丝价值为768.81元。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
一、经查,当事人陈朝隆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二、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元整(¥79200.00)的9.5%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肆元整(¥7524.00元);2.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9.32千克烟丝择日公开销毁。 三、涉案物品处理意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25个品种,303条,发还;实物发还297.6条,抽样送检损耗合计5.4条,损耗费用合计:1218.94元,以网上支付形式发还当事人。 四、建议提交集体讨论。
7524.00元
贵州省赫章县烟草专卖局
2026-07-15
2
赫烟处﹝2026﹞第020号
2026年04月09日09时37分,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可乐稽查中队接到举报称:赫章县河镇乡发冲村营脚组的润景超市从外地收购卷烟来卖。接到举报后,可乐中队立即向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进行调查核实。于2026年04月09日13时58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徐斌24050752020、李艳奎24050752017等人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爱英)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后,在赵爱英的配合下,对该超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靠近门口的柜台内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利群(长嘴)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软蓝)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条、双喜(花悦)2条、南京(炫赫门)4条、红旗渠(雪茄)3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3条;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2米处的第3个货架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芙蓉王(硬)8条、贵烟(福)33条、云烟(软印象烟庄)8条、钻石(荷花)6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8条、贵烟(跨越)3条、云烟(硬云龙)7条、中华(软)2条、中华(硬)3条、贵烟(软高遵)5条、七匹狼(纯境)12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利群(软长嘴)13条、玉溪(软)19条、芙蓉王(绽放)5条;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4米处的第5个货架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贵烟(硬高遵)80条、牡丹(软)58条。合计查获卷烟数量303条,品牌25种,初步估价79200.00元。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方向2.5米处的第3个货架依法查获用罐子、纸盒和袋子包装的烟丝共计9.32kg,初步估价768.81元。涉案卷烟和烟丝初步估价合计79968.81元。 经现场勘验,该批卷烟有些有明显码段,但与该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陈朝隆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有些卷烟码段部分被损毁,但能明显看出与陈朝隆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烟丝的合法有效证明。陈朝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同意,对该批涉案卷烟以及烟丝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于当日18时50分结束检查(勘验),在整个检查勘验的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陈朝隆之经营场所的财物造成任何损失。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述:当事人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527103968,知晓卷烟合法购进渠道为毕节市烟草公司。2026年04月09日,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依法现场查获利群(长嘴)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软蓝)2条等共计26个品牌卷烟303条、烟丝9.32千克,该批卷烟、烟丝所有权均归属当事人本人。经查,现场查获部分卷烟码段事前已被损毁,当事人称卷烟购入时码段即已损毁;涉案卷烟分为两个来源,一是周边持证烟草零售户因部分品牌卷烟滞销,将红旗渠、双喜、云龙等滞销卷烟交由当事人代售,当事人不清楚周边代售零售户具体姓名,每户仅交付数条卷烟;二是一名陌生男子途经当事人店铺外售卖卷烟,以贵州本地卷烟为主,双方现金交易,无任何购进票据、支付凭证,购入价格较门店零售价每条便宜三五元,当事人不认识该售烟男子,无对方联系方式,男子停车于远处步行进店交易,当事人未留意车辆特征,店内装有监控、店外无监控,当事人通过黔彩通软件核验卷烟,判断购入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9.32千克烟丝系当事人自行前往昆明市场现金购入,无任何购进合法手续及支付凭证,购入时间较久,购进价格记不清。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购入涉案卷烟尚未对外销售,计划保本售卖获利。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外采卷烟、涉案烟丝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来源凭证,对办案单位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核算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无异议。当事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无涉烟违法隐瞒情节。 根据现场笔录、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现场图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和烟丝进行抽样送检。经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报告NO:R-ZW52260400719号文书对卷烟鉴定结论为,送检卷烟品牌25个,均为真品卷烟;鉴定报告NO:R-ZW5205260400023号文书对烟丝鉴定结论为:有使用价值0.0%,尚有使用价值0.0%,无使用价值100.0%。该案在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实际交易凭证,经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和烟丝进行认定,真品卷烟价值79200.00元,烟丝价值为768.81元。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1.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元整(¥79200.00)的9.5%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肆元整(¥7524.00元);2.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9.32千克烟丝择日公开销毁。
7524.00元
赫章县烟草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