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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磊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3MA779H3HX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镇1区上海北路(山水尚城小区)G123(栋)1单元1楼1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闽07民特16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韩**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18
(2023)新40民终16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3
2022-03-08
(2022)新40民终3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4
2019-09-03
(2019)新4023民初1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日翔商贸有限公司
伊犁润科城市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霍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7
2025-10-14
(2025)新4023执11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阿**、伊犁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1-09
2025-01-08
(2024)新4023执12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6-28
2024-06-25
(2024)新4025执47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1-31
2023-03-14
(2023)新0103执1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胜冠商贸有限公司、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163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3-07-01
2023-05-19
(2023)新4023民初3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069.49元
民事案件
6
2023-03-14
2023-02-17
(2023)新4023民初3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8-25
2022-08-04
(2022)新4023民初1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开元佰利商贸有限公司、伊犁润科城市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8-17
2022-07-27
(2022)新4023民初1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和顺智诚商贸有限公司、伊犁润科城市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3-23
2022-03-21
(2022)新40民终3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1-06
2021-11-25
(2021)新4023民初18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3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调查核实,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涉嫌转供电自立项目收费、使用未经首检的电表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违法转供电自立项目收费事实 伊犁润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文旅城二期项目于2025年7月竣工,项目竣工后商户陆续入驻并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自2025年7月起正式向入驻商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与入驻商户签订的《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电费收费标准:自用电费根据政府商业电费单价加价10%按0.48元/度计收取,另加收0.52元/度服务费(含电路损耗费、变压器容量电费、变压器维护费等费用)。最终按实际用电量结算,乙方在次月10日前结清。经调取电费收缴票据、台账资料核查,当事人文旅城二期涉及违规收费商户共计7户,分别为新视野眼镜、光明眼镜、疆小金、才子男装、老福黄金、邓天河、王金海。经查实,上述7户商户电费应收金额70407元,当事人实际收取125900元,违规多收取费用55493元。 二、使用未经首次检定电能表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商场商户在用电能表均由前期租户自行安装,当事人长期依据该批次电能表读数向商户计收电费、开展贸易结算。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在用全部电能表的首次检定合格证书,所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完成强制检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前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违规多收取的款项55493元全额退还相关商户;2.?针对转供电自立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 金额0.5倍罚款,计27746.5元; 3.?针对使用未经首次检定电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28746.50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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