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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大海手机维修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洪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4MA1BEULF3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孙吴县中医院建筑联营公司职工集资楼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孙吴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资质,但未保留进货票据。该批充电宝为当事人于2020年前后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佳通讯店购进,10000mAh的销售价格为40元/个,共11个;20000mAh的销售价格为70元/个,共4个,上述无3C认证标识的充电宝共计15个,货值金额共720元。 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册,故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等信息均以其自述为准。 调查认定的事实:孙吴县大海手机维修中心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充电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无3C认证标识充电宝照片打印件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充电宝的事实; 3.供货方《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充电宝进货来源。 4.现场复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自查制度; 以上证据由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所执法办案人 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936元。
936.00元
-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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