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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智慧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勇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MA49BAE8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港都大酒店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8
2024-12-31
(2024)鄂1223民初36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崇阳县某某中心幼儿园、崇阳县某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115号
现查明: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县发改局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的对幼儿园学生日接送收费标准为:三公里以内800元/人/学期、三至五公里900元/人/学期、五至七公里1000元/人/学期、七至九公里1100元/人/学期、以此类推。同年秋季至2026年春季开学幼儿报名期间,当事人(协议中简称甲方)与本县天城城区19所幼儿园(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其中服务时间,乘车收费内容为:1、服务时间:以县教育局规定的学期开学及放假时间为准,服务期限为一个学期。2、乘车收费按照甲方在县发改局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即3公里以内700元/人、3至5公里800元/人、5至7公里900元/人(原则上校车公司不提供7公里以上的校车服务,如确有服务需要,根据实际收取费用)。根据每辆车核定的载人数,以半天3趟计算,按上座率不低于85%,由甲方向乙方收取乘车费,乘车费在乙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同时乙方超出日运行公里数的运行费在本协议签订所属的学期末一次性结清。2026年春季,县城区19所幼儿园参与乘车服务学生共计568人,按备案收费标准应收乘车服务费金额合计应为487600元。在提供校车服务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县发改局备案及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实际乘车人数里程数收费,而是按上座率不低于85%的收费标准,对3家幼儿园收取乘车服务费15000元,对14家幼儿园收取乘车服务费30000元,对2家幼儿园收取乘车服务费60000元,实际对城区19所幼儿园乘车服务费合计585000元(其中:崇阳县四季花城幼儿园应收211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8900元,崇阳县天城镇阳光花城幼儿园应收279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2100元,崇阳县天城镇凯鸿幼儿园应收55200元、实收60000元、多收4800元,崇阳县天城镇浮溪桥幼儿园应收293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700元,崇阳县天城镇金色童年幼儿园应收268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3200元,崇阳县天城镇碧水龙城幼儿园应收44800元、实收60000元、多收15200元,崇阳县教育城幼儿园应收293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700元,崇阳县天城镇小太阳幼儿园应收186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11400元,崇阳县小顽童幼儿园应收203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9700元,崇阳县博苑幼儿园应收12400元、实收15000元、多收2600元,崇阳县龙贝贝幼儿园应收169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13100元,崇阳县和林童话幼儿园应收275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2500元,崇阳县天城镇黄家小区幼儿园应收32900元、实收30000元、少收2900元,崇阳县天城镇河水幼儿园应收192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10800元,崇阳县下津幼儿园应收275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2500元,崇阳县山水天城幼儿园应收269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3100元,崇阳县天城镇信达幼儿园应收25800元、实收30000元、多收4200元,崇阳县康轩幼儿园有限公司应收12900元、实收15000元、多收2100元,崇阳县世纪晨光幼儿园应收12300元、实收15000元、多收2700元)。2026年春季,当事人在县发改局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的乘车收费标准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多收取乘车服务费金额合计100300元(其中黄家小区幼儿园少收2900元本局依法不予计入多收价款)。2026年4月28日,经报县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供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成立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100300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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