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春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大春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8797234575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巴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澜处罚〔2026〕6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销售成品油时,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云南省各地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该加油站具体价格违规种类、累计多收金额为:1、0号柴油多收金额 11663.0832 元;2、92号汽油多收金额 21501.1154 元;3、95 号汽油多收金额 11610.7916 元,累计多收金额 44774.9902 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 44774.99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加油站财务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资料,并向税务部门发函核查、咨询税款抵扣相关规定。根据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8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条: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结合加油站完税凭证、税务部门答复核算:当事人违规多收取的加油总金额为 44774.99 元,依法可扣除的与违规收入直接相关已缴税款总额为 8867.19 元(增值税 5151.1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1.51 元,教育费附加 154.53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3.02元,个人所得税 3407.02 元(因当事人个税申报期为按季申报,2026 年2季度未到申报期,测算剔除2026年4月数据)),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为35907.8元。
1.没收当事人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35907.8元;2.处罚款35907.8元。
35907.8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