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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艳鸿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024MAEL18M92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花都大道与工人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鄢市监处罚〔2026〕48号
2026年4月22日,我局收到鄢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鄢烟移【2026】第43号),称在对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花都大道与工人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16号马艳红经营的鄢陵县艳鸿百货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本案当事人马艳红在许昌市区域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鄢陵县城的超市购买并在自己门店进行销售。经调查,截止查获当日,当事人已违法购销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玉溪(软)1条、钻石(软荷花)1条、黄金叶(红南阳)1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利群(软蓝)1条、黄金叶(乐途)1条、黄金叶(爱尚)0.9条、云烟(小熊猫家园)0.9条,未进行销售,依法认定违法经营总额17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情况。 5、当事人陈述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 6、当事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 7、鄢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鄢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违法的情况及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500元。
500.00元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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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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