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妙屋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双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34178921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利丰桃源财富中心1幢172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57号
2025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沪虹检刑行意【2025】86号),其在办理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某某团店铺的经营人,通过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设立的杭州妙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2026年1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假冒的优衣库同款服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属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另,鉴于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是为了销售侵权商品服务的,当事人侵权行为已处罚,故决定对该行为不再予以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