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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乐拟行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UGW7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甘涌村新塘大道东 60-1号二楼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54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和泰安兴茂禾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公司合作协议》,由广州乐拟行贸易有限公司为泰安兴茂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商品“葵汐心肌肽干细胞压片糖果”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其中设计、制作费用为100元/款。据来函材料显示,并与当事人确认,泰安兴茂禾医药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产品“葵汐心肌肽干细胞压片糖果”销售页面广告,含有“葵汐心肌肽干细胞小分子活跃肽成年人中老年加班熬夜”等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经核实,当事人在未核验相关食品的功效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搜集、编辑不实信息,当事人涉嫌构成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截至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已经收取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00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费用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为他人销售的食品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的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4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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