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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金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81583819236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香港路A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2
(2021)黑07民终5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白**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15
(2021)黑0781民初13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
铁力市人民法院
3
2019-11-22
(2019)黑07民终394号
合同纠纷
张**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05
(2019)黑0781民初1111号
合同纠纷
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张**
铁力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5
2025-09-25
(2025)黑0781执10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铁力市某某有限公司;王**;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6-30
2025-05-22
(2025)黑07民终9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铁力市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13
2025-05-08
(2025)黑0781执39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铁力市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4-19
2024-12-27
(2024)黑0781执6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万**与铁力市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6-19
2023-03-10
(2023)黑07民终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2-29
2023-12-20
(2023)黑0781民初141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冯*与铁力市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4-28
2023-03-27
(2023)黑07民终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3-04-28
2023-03-29
(2023)黑07民终1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14
2022-10-29
(2022)黑0781民初15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万**、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196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9-24
2022-09-05
(2022)黑0781民初12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6〕39号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铁力市地下金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供电企业无法直接向该区域终端商户(承租方)供电,由当事人定期按总表统一向国网铁力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再以电费充值卡形式,按分表向终端商户预收电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的电价公示牌,公示电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74576元。实际收费过程中,当事人向终端用电用户分别按每千瓦时1.2元、0.85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按每千瓦时1.2元标准收费的(其中每千瓦时0.74576元为基础电费、每千瓦时0.45424元为捆绑收取的运营服务费),基础电费与运营服务费同步收取、分别开具票据,且费用金额与用电量成正比;按每千瓦时0.85元标准收费的(其中每千瓦时0.74576元为基础电费、每千瓦时0.10424元为加价费用),实质为随电费捆绑收取的加价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电费中违规加收运营服务费用,未执行法定政府定价。 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终端用电用户电费收取明细、终端用电用户的用电合同、各月用电量台账及相关财务证据材料,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核算各终端用电用户具体用电量,对当事人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清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应当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当事人在2021年8月25日时间受到过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伊市监处罚字〔2021〕6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情况; 2.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铁市监西案转〔2026〕第001号),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 3.国网铁力供电公司协助我局调查提供的《说明》《高压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用户信息及电费缴纳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合法转供电资格,以及当事人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实际单价、缴费明细; 4.《关于征集铁力市金街购物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问题线索的公告》一份、征集公告获取材料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公示电价收费、捆绑收取运营服务费、侵害商户权益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铁市监限提〔2026〕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铁市监责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 6.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代收电费账目、收费记录、用电台账等核心材料的情况; 7.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用户电价公示表、与承租方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公示电价标准,与其实际收费标准不符的事实。 8.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记账凭证、电子发票,证明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不配合的事实; 9.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监处罚字〔2021〕6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到过同类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
罚款36.5万元
365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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