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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云启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坤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9MA6PNGG28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禄金工业园区七号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107号
2026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武定县云启坤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叉车,未能提供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证、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市监特令[2026]1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3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叉车;办理叉车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2.对设备进行检验;3.作业人员取证。2026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该台叉车正在使用中,设备未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查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涉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批准,本案于2026年7月10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这台叉车是2022年10月14日购买的,该台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C22038607521,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买回来后就开始投入使用,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检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叉车作业人员刘某某没有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1页,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执法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查封决定书1份1页,查封物品清单1份1页,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发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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