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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瑞华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CGGMQU1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亿联国际商贸城A22/23栋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176号
2026年4月10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昭通修睦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样,经送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产品名称为白芹菜的食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604-01604)及检验报告(NO:GC2604-01604)送达当事人,经营者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据此,经镇雄县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白芹菜)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0日进行监督抽样,经送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产品名称为白芹菜的食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白芹菜是从贵州省七星关区以6元/千克价格共购进30千克,并以7.96元/千克价格销售了9.99千克,计算违法所得共79.5元,剩余部分已全部销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昭镇罚告[2026] 4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后续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经营不易希望能够减轻处罚;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含量,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79.5元予以没收。 以上罚没款合计3079.5元。
30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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