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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东方远达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5W1C6X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严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4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全红电光炮(鞭炮类)、规格型号:120封/箱、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3-01-06、受检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鄂州市碧石金友平价食品超市、鄂州市碧石镇虹桥村、18971981103、标称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万载县东方远达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鹅峰乡严坑村”产品,产品,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检验项目:引燃装置,标准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细标识。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200g重物1min,引火线不脱落。引燃时间C级:3S~8S,实测值:点火引火线为灰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将样品主体提起下垂的引火线上吊200g重物1min,引火线不脱落。引燃时间:1.3S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EZ202403136)检验结论: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鄂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全红电光炮(鞭炮类)10箱,120封/箱,成本价40元/箱,当事人以48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至鄂州市宏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陈述生产销售的上述全红电光炮(鞭炮类)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全红电光炮(爆竹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2、罚款480.00元; 合计罚没款560.00元,上缴国库。
48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宜市市监稽质处罚﹝2024﹞29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的违法事实。
4488.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3
万市监产处罚﹝2023﹞23号
2023年07月24日,本局收到上级交办的关于万载县东方远达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爆竹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EZ22110080),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爆竹(全红电光炮)实物质量不符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检验结果判断为不合格。2023年0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申请立案。 经查明,该批次爆竹(全红电光炮)是当事人2021年9月份生产,是厂家定制产品,共生产了30件,每件10盘,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爆竹(全红电光炮)成本价为20元/件,销售价为42元/件。该批次爆竹货值金额为1260.00元,违法所得为660.00元。被抽检的双龙炮(爆竹类)和双龙炮两款产品据当事人也表述是仿冒其公司厂名贴牌销售,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未发现成品,也未见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被抽检的双龙炮(爆竹类)和双龙炮两款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22110081、EZ22110079),报告内容中被抽检产品产地址均不属于当事人公司生产地址,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度销往湖北省的产品目录中也未有上述两款产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378.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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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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