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绍海 | 注册资本: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C6BF275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东风镇元木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8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23日,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执法人员在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检查时发现有过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型号为YE660D的“鱼跃”牌臂式电子血压计,器号为190503398,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现场查获的医疗器械进行拍照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进行调查,指定四分局执法人员张勇、胡西妹负责办理,2026月4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制〔2026〕43号)、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6〕43号)各1份,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进行扣押,拍摄照片5张;2026年6月25日,对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施绍海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使用医疗器械的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据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在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查获的臂式电子血压计为开办诊所时当事人购买的,由于时间长忘记了供应商,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购买资料也无法提供。该臂式电子血压计产品铭牌上标注的产品型号:YE660D,生产企业: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器号:190503398,使用期限为5年,器械上未发现生产日期。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威市监协查〔2026〕3号),请协助调查被查获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销售价格、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丹市监曲复函〔2026〕061501号),器号为190503398的臂式电子血压计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4日,批发价格为90元每台,且该器械经过出厂检验合格。该器械已于2024年5月超过使用期限,查获时该臂式电子血压计位于诊所看诊台上,执法人员点击该器械电源开关,正常开机。该案货值金额为90元,因该臂式电子血压计为诊疗辅助器械,使用时不收取使用费,违法所得为0元。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23日对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该村卫生室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二、2026月4月23日,现场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该诊所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该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存在使用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收集制作照片5张,证明在该诊所查获的医疗器械为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五、威宁县琴贵中西医结合诊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臂式电子血压计; 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