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诚康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帕丽旦·吾甫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N07E1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玉奇吾斯塘村8组525-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4〕340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库车诚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查看该店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销售了处方药“****”(******)、“****”(****)、现场不能提供出示电子处方单或其他处方凭证,我局执法人员针对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责改通知书,要求在2024年9月14日前整改完毕。在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车诚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查看该店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有销售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盒,现场不能提供电子处方单或其他处方凭证。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如下处罚:一、处1000元(壹千元整)罚款。
1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