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炳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993LH9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3)浙0326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3-11-06
(2023)浙0326民初52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徐**,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3-10-19
(2023)浙0326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2-11-28
(2022)浙0326民初56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浙江帅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曾**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1-05-28
(2021)浙0383民初14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6
2021-05-26
(2021)浙0383民初14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王**
龙港市人民法院
7
2020-09-28
(2020)浙0328民初8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朱**,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文成县人民法院
8
2020-09-18
(2020)浙0326民初40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曾**
平阳县人民法院
9
2020-08-18
(2020)浙0328民初8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朱**,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文成县人民法院
10
2020-06-03
(2020)浙0326民初17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刘*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6
2024-05-29
(2023)浙0326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3449.81元
民事案件
2
2024-05-09
2024-03-01
(2024)浙0326民初1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029.79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8
2020-06-02
(2020)浙0326民初16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王**、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894.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6〕7240
2026年9月7日14时50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联楚、黄继涌通过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核对,发现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公司名下自有货车共计4辆,其中共有3辆货运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相关违法处罚记录合计4次。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5%,达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7天。
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9-07
2
温路政罚﹝2026﹞772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6月29日14时32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西镇昆宋线K8+200m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京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零伍元整。
840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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