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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彦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2325409541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三里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03
承揽合同纠纷
孙**
秦安县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秦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06
2020-03-03
(2020)甘0522民初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孙*与李*、秦安县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8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促成上游经销商与下游目标客户完成正式签约共计249笔,向经销商收取代理佣金收入(含税)550,107.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32,695.04元,企业所得税21,281.58元。(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应补缴:2022年6月增值税3,609.06元(计算过程:63,760.00÷1.06×6%=3,609.06);2022年12月增值税7,437.74元(计算过程:131,400.00÷1.06×6%=7,437.74);2023年6月增值税5,486.83元(计算过程:96,934.00÷1.06×6%=5,486.83);2023年12月增值税4,965.91元(计算过程:87,731.00÷1.06×6%=4,965.91);2024年6月增值税4,335.28元(计算过程:76,590.00÷1.06×6%=4,335.28);2024年12月增值税5,303.32元(计算过程:93,692.00÷1.06×6%=5,303.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及《甘肃省财政厅……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2022年增值税11,046.79元、2023年增值税10,452.74元、2024年增值税9,638.60元,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76.17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61.32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0.97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4,589.02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8,684.48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8,008.07元,共计53,198.16元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26,599.08元
26599.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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