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鑫苹果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德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4B2LGY2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四路(凤凰商城二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上述仿蟹柳其配料实为鱼糜,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从秭归县东泽商行购进,共购进1包,净含量2.5KG(80条),购进单价为30元/包。购进后用于制作美团平台线上所售菜品“蟹肉棒”,销售价格为3.89元/条。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8条,销售金额31.12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和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1.12元,所用食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共计为3元,获违法所得28.1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12元;
2.罚款84.36元。
以上罚没合计112.48元。
84.36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