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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新展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图尔荪托合提·伊德日斯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D8HWX08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阿瓦提乡塔格艾日克村3组1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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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明,和田新展农资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8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和田县阿瓦提乡塔格艾日克村3组157号的住所从事化肥、农药、农作物种子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设立和田新展农资有限公司塔瓦库勒第一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由当事人监事伊力哈木·图尔荪托合提担任负责人。当事人及其分支机构之前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当事人2026年6月10日从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8件。其中,规格为“1000克*12瓶”购进33件,进货价每件1440元;规格为“100克*60瓶”购进5件,进货价每件720元。共计进货价51120元。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分公司经营场所以16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1000克”规格的“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1瓶;以16元每瓶的价格销售“100克”规格的“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65瓶。经营额达到2800元,从中获利7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由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整件外包装和单瓶外包装(包括“1000克”和“100克”规格)单面中间部位印有“鑫利农黑能量”的醒目文字。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鑫利农黑能量”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0月15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0日对“鑫利农黑能量”商标发布初审审定公告。2026年3月13日他人对“鑫利农黑能量”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26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异议申请予以受理。经将上述“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外包装“鑫利农黑能量”文字与举报人六夫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所有的第52889270号、第72673988号“黑能量”注册商标进行对比审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 商标审查审理编》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5.1 文字商标近似的审查”“5.1.4 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上述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外包装印有的“鑫利农黑能量”商标(未注册)与河南美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外包装印有的“黑能量”商标(注册商标,六夫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将第52889270号“黑能量”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于河南美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5年,许可使用商标范围:仅限用于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生产及销售)存在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经调查获悉,当事人未曾使用、进货、销售过河南美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不知道其“黑能量”商标是注册商标。 根据六夫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出的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恶意抹黑其产品系低价产品高价出售,贬低商业信誉的举报问题,经我局审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发布的关于“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的介绍、宣传视频,认定当事人不存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限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鑫利农黑能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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